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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和马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933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1953年3月6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系赵某某之父)被告马某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婚生子赵民交给原告抚养监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11月8日生育一子赵民,2016年11月17日在红古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赵民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于2017年5月2日在兰州市红古区红古镇新建小学将赵民私自带走后至今未跟原告联系,原告遂诉诸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被告要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马某某的送达住址,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正确的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牛高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洁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