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白瑞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瑞波,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保安,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瑞波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1日晚,被告人白瑞波在海沧区钟山村一大排档喝酒后,驾驶闽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村口附近时被民警拦查。经检测,被告人白瑞波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6.8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到案后,被告人白瑞波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瑞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瑞波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瑞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瑞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军晖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欣代书记员 陈 明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