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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生桂、汪生虎、杨成兰与蔡喜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生桂,汪生虎,杨成兰,蔡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严生桂,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汪生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成兰,女,汉族,农民。三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汪生龙,男,农民。被执行人蔡喜春,男,汉族,农民。执行标的:80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生桂、汪生虎、杨成兰与被执行人蔡喜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严生桂、汪生虎、杨成兰与被执行人蔡喜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另行约定给付期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蔡喜春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本案的案款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严生桂、汪生虎、杨成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