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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云琼与黄美花、康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云琼,黄美花,康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5502号原告:康云琼,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美花,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志明,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云琼与被告黄美花、康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云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康云琼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