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云琼与黄美花、康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云琼,黄美花,康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5502号原告:康云琼,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美花,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志明,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康云琼与被告黄美花、康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云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康云琼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