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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33号原告周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涂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涂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