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33号原告周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涂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涂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