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某、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某以使一审判决尽快生效,待条件满足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建审 判 员 周 晟审 判 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 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