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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0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李凯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李凯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018-3号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农贸市场1#-02。负责人:陈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旋,女,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李凯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保全费410元,由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