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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与XX、孙朝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XX,孙朝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德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柏淑芳,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白美荣,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程子晴,女,200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新村,现住红兴隆管局局直正昌米业工地。被执行人:孙朝巍,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与XX、孙朝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朝巍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朝巍所有的长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黑AG76**)、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黑AZ95**),并冻结车籍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