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龚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6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