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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剑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剑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98号申请人:济南剑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柳定飞,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宗鹏。申请人济南剑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62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62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2017年8月18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齐鲁银行(账户为×)、枣庄银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6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济南剑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翠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