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和县国土资源局与罗文盔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和县国土资源局,罗文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3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西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796-1。法定代表人:朱春雷,局长。被执行人:罗文盔,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和国土行决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6年11月7日,和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罗文盔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养猪场项目一案立案调查。被执行人罗文盔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1月份在和县石杨镇石杨村委会青山垬自然村占用集体土地854㎡(占地类型:其他林地146.58㎡,其他草地678.72㎡,坑塘水面28.70㎡)用于“罗文盔养猪场”项目建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国土告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和国土听告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用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养猪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第43条第1款、第44条第1款的规���,属非法占用土地。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国土行决字(2016)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以及《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作出“1.责令你(户)退还非法占用的854㎡(1.281亩)土地,将所占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限你(户)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4㎡(合1.281亩)土地上新建的716.26㎡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5474.56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国土催告字(2016)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和县国土资源局对罗文盔作出的和国土行决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和国土行决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政审判员 沈万莲审判员 赵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