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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东皇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郑州东皇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恒夏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华唐贸易有限公司,王庆国,王丹,张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9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单增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锶源,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郑州东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被申请人郑州恒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杰。被申请人河南华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逢昌。被申请人王庆国,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王丹,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红杰,男,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37263.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东皇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恒夏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华唐贸易有限公司、王庆国、王丹、张红杰银行存款11037263.3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