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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成全与马廷录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全,马廷录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45号原告:马成全,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廷录,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马成全与被告马廷录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成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成全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马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