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倩云、青岛市市北区云裳嫁衣摄影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倩云,青岛市市北区云裳嫁衣摄影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罗倩云。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云裳嫁衣摄影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号-7。法定代表人:宋美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倩云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云裳嫁衣摄影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倩云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云裳嫁衣摄影馆给付工资等29573.31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17.31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9573.31元即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