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凌杰、罗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杰,罗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凌杰,男,1996年8月19日,九江市九江县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泉塘移民新村,被执行人罗冠,男,1997年10月19日,九江市庐山石门涧景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凌杰申请罗冠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冠应支付申请人凌杰案款129254.32元,承担执行费1838.8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9254.3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