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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莹莹、杜靖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莹莹,杜靖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莹莹,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靖雯,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汪莹莹因与被上诉人杜靖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莹莹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莹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