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俊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俊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俊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翟晨坤,董事长。关于上海俊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晨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闵行、浦东、普陀涉案众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搬离位于普陀的经营场所,除另案在先冻结的公司账户外,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在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法定代表人的社保记录为已封存。在另案执行中,��院已轮候冻结上述账户。根据规定,轮候冻结对财产无处置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7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