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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集贤县永安乡长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福,集贤县永安乡长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福,男,73岁。申请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长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婷婷,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德福申请执行集贤县永安乡长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张德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