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24号申请人: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杨,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琳,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栾彬,系张琳母亲。申请人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琳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和劳人仲字[2017]1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宏、代理审判员杨多多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被申请人张琳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张琳于2016年11月23日到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外贸跟单,工作地点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号新天地B座2618室。张琳在职期间,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张琳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张琳在工作到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15日。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15:42微信转账支付张琳工资875元,2017年1月20日12:16微信转账支付张琳工资金额3284元、2017年2月22日14:56微信转账支付张琳工资3500元、2017年3月27日17:09微信转账支付张琳工资3333元、2017年4月28日11:45微信转账支付张琳工资1610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2520.40元。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琳于2016年11月23日入职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外贸跟单工作,张琳工作中接受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张琳给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是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按月向张琳支付劳动报酬,基于以上事实,且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未能就双方非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加以证明,故,应认定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琳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劳动关系成立。张琳于2016年11月23日入职工作,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张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向张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未签订合同期间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张琳工资,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应当向张王琳支付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举证,按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张琳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琳双倍工资人民币7010.76元(2520.40元/月×2个月+2520.40元/月÷21.75天×17天)。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和劳人仲字〔2017〕1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玖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宏代理审判员杨多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