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姚刚、昭通市国丰商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刚,昭通市国丰商务有限公司,郭内堂,郑忠勇,梁本智,黄廷付,刘明昆,张恩翔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刚,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本科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彦,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青,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国丰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6552639XU。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延长线***号凤鸣黄朝海鲜酒楼*楼。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杨洪,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安宁市。安宁市,(原审被告)郭内宽,男,汉族,1942年6月22日出生,云南省彝良县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彝良县。彝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内堂,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忠勇,男,汉族,1946年9月3日出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昭通市彝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本智,男,汉族,1939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中专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廷付,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昆,男,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恩翔,男,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中专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上诉人姚刚因与被上诉人昭通市国丰商务有限公司、杨洪、郭内宽、郭内堂、郑忠勇、梁本智、黄廷付、刘明昆、张恩翔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刚收到一审法院代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潘 华审判员 刘太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