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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世英与李思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英,李思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590号原告:黄世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思璇,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黄世英与被告李思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世英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世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