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世英与李思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英,李思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590号原告:黄世英,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思璇,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黄世英与被告李思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世英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世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