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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振军、王振福等与马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王振福,赵军,王廷军,王占军,侯德来,侯文平,袁增辉,李吉花,马国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42号原告:王振军,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振福,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军,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廷军,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占军,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侯德来,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侯文平,男,汉族,1976年1月9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袁增辉,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吉花,女,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国元,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振军、王振福、赵军、王廷军、王占军、侯德来、侯文平、袁增辉、李吉花与被告马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振军、王振福、赵军、王廷军、王占军、侯德来、侯文平、袁增辉、李吉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国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军、王振福、赵军、王廷军、王占军、侯德来、侯文平、袁增辉、李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王振福、赵军、王廷军、王占军、侯德来、侯文平、袁增辉、李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5元,减半收取计8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正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