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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安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学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启动变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颜学华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G62栋102号房屋(权证号码:71××4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