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郭东伟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郭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贺金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东伟,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郭东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