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迎与上海久满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上海久满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803号原告:张迎,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被告:上海久满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侯向荣。原告张迎诉被告上海久满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迎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迎负担。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