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绍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4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绍文,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马山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伟,男,1968年5月18日生,壮族,大学文化,干部,住广西马山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绍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至28日,被告人罗绍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九平村“坛邦”弄(地名)采伐自家种植的速生桉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位于九平村7林班3、13、14小班内,被采伐面积13.5亩,被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速生桉,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68.3立方米。2017年2月2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罗绍文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绍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绍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书》、马山县林政稽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人罗某1、蓝某、罗某2、黄某1、黄某2、罗某3、麦某的证言,《林木采伐现场勘察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罗绍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绍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绍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绍文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绍文犯罪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的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罗绍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绍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韦春媚审 判 员 唐 明人民陪审员 黄 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喜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