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洋慧、杨帆与被告谢洋元、谢如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洋慧,杨帆,谢洋元,谢如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1民初1743号 原告:谢洋慧,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州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09279656。 原告:杨帆,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州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03079665。 被告:谢洋元,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州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11019674。 被告:谢如凤,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州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208139659。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耒阳市金阳西路237、239、241、243号。 代表人:肖用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资运冬,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洋慧、杨帆诉被告谢洋元、谢如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洋慧、杨帆、被告谢洋元、谢如凤、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资运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20日10时15分许,被告谢洋元驾驶湘D8C238小车从耒阳市高联线往内州村方向行驶,经过水江江办事处内州村2组路段时,遇侄女谢雅琴在左侧路边行走,谢雅琴看到小车经过时,用手拉小车的左侧后门,造成车辆将谢雅琴挂倒,谢雅琴受碾压受伤,经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涉案小车向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向二原告支付赔偿金42万元,其他损失由二原告与二被告另行协商。请求判令:1、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赔偿二原告损失741610元(死亡赔偿金659660元,丧葬费269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亲属办理丧事产生的费用5000元)中的4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洋元、谢如凤辩称,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辩称:1、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受害人谢雅琴去拉正常行驶的小车的左后门,因此,谢雅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谢洋元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本公司只应在交强险无过错责任中承担赔偿责任;2、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3、二原告的部分请求金额过高,请求核减。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0时15分许,被告谢洋元(持C1型驾驶证)驾驶湘D8C238小车,从耒阳市高速公路联络线往水东江街道办事��内州村方向行驶,行经内州村2组路段时,遇二原告之女、被告谢洋元之侄女、被告谢如凤之孙女谢雅琴(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1207230024)在左侧路边行走,谢雅琴看到小车经过时,追上用手拉小车的左侧后车门,致使小车将将谢雅琴挂摔倒,之后,谢雅琴被小车碾压,造成谢雅琴受伤后经送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22日,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对湘D8C238小车与谢雅琴事故发生时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该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中成司鉴所[2017]车痕鉴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湘D8C238小车车体左侧与谢雅琴发生过碰撞接触;湘D8C238小车的左后轮对谢雅琴头部发生碾压。2017年6月15日,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耒公交认字[2017]第43048162017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洋元与受害人谢雅琴���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二原告系居民家庭户口,所在村组因土地被多次征收,属于失地农民,已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还查明,被告谢如凤系湘D8C238小车的登记所有人,被告谢洋元系被告谢如凤之次子,2017年1月19日,被告谢洋元为湘D8C238小车向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自2017年1月20日0时至2018年1月19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的陈述、二原告提供的户口登记卡、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出院证明书、殡葬证、户口注销证明、征地协议、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州村委会的证明、耒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心的证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花名册;有被告谢洋元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保险费交纳票据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但异议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足以反驳该认定书的效力;其他证据因对方均无异议,均予以认定。二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因二原告对此并未提出请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谢洋元驾驶湘D8C238小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谨慎驾驶,致使所驾小车因受害人谢雅��拉扯左侧后车门时被挂倒后,小车碾压谢雅琴,致使谢雅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谢洋元的行为有过错;谢雅琴事发时年仅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监护人即二原告疏于监护,致使谢雅琴拉扯正常行驶的小车车门时被挂倒受碾压,二原告也有过错,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洋元与谢雅琴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案依照该认定结论确定二原告与被告谢洋元的民事责任,同等责任比例为5:5。被告谢如凤虽是涉案小车的登记所有人,但已将车辆的使用权交予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被告谢洋元管理、使用,由被告谢洋元为涉案小车投保,并无过错行为,无需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被告谢洋元为涉案小车向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故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平安财险耒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谢洋元与二原告各分担50%。被告谢洋元分担的部分,仍由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如还有不足部分,因二原告未要求被告谢洋元另行赔偿,本案无需处理。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本案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二原告因谢雅琴死亡造成的损失:1、死亡赔偿金,谢雅琴的父母即二原告属失地农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25680元(31284元/年×20年);2、丧葬费26944元;3、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酌定为5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707624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因超过了赔偿限额,先由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赔偿110000元;二���告未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597624元(707624元-110000元),由被告谢洋元分担50%即298812元(597624元×50%),二原告分担50%即298812元(597624元×50%)。被告谢洋元分担的部分,仍未超过被告谢洋元为湘D8C238小车向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投保的3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限额,仍由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赔偿。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共应赔偿二原告408812元(110000元+298812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谢洋元赔偿损失42万元中的408812元,并由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过高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财险耒阳公司关于被告谢洋元在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该公司只应承担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原告谢洋慧、杨帆损失408812元; 二、驳回原告谢洋慧、杨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汇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帐号100531698080010001,行号40355470063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耒阳市五一路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谢洋元负担7432元,二原告负担168元。二原告已垫付7432元,被告谢洋元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晓慧 校对责任人:张志武 打印责任人:雷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1lydyh01、01lydyh0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01lydyh01、01lydyh0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01lydyh01、01lydyh01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01lydyh01、01lydyh01职工平均工资01lydyh01,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01lydyh01上一年度01lydyh01,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