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瞿政清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谢桥村凯潮溪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444号原告(反诉被告):瞿政清,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会江,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谢桥村凯潮溪二组。负责人:张雷,该组组长。第三人:张勇,男,约51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第三人:张伟,男,约49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第三人:张红林,男,约70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第三人:XX华,男,约70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告(反诉被告)瞿政清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谢桥村凯潮溪二组(以下简称凯潮溪组),第三人张勇、张伟、张红林、XX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瞿政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凯潮溪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瞿政清因诉讼主体资格未查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凯潮溪组基于原告(反诉被告)瞿政清撤诉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均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瞿政清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谢桥村凯潮溪二组撤诉;本诉费25元,由原告瞿政清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谢桥村凯潮溪二组负担。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