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356号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高速转盘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7XY749(1-1)。法定代表人:侯庆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魁,该公司职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1198号丽景新天地小区4号商住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78051805T(1-1)。诉讼代表人:魏建森,总经理。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内,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温县华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