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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大军与周成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大军,周成久,陈明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144号原告:邹大军,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周成久,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明春,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军与被告周成久、陈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大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大军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