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大军与周成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大军,周成久,陈明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144号原告:邹大军,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周成久,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明春,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大军与被告周成久、陈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大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大军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大军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