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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荣、杨小粉等与杨当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杨小粉,杨当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703号原告:刘荣,女,1949年1月3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杨小粉,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杨当强,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杨小粉与被告杨当强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小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粉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小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