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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异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佩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丁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异200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王佩和,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被执行人:朱斌,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追加人:丁少春,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王佩和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佩和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丁少春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追加人王佩和称,我方依据(2016)京0112民初4250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王佩和、朱斌、丁少春三方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签订《执行担保协议》,丁少春表示如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丁少春愿以名下所有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后朱斌、丁少春均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我方申请追加丁少春为(2017)京0112执3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斌称,对于追加申请没有意见。被申请追加人丁少春称,对于追加申请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王佩和与朱斌民间合同纠纷一案,王佩和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425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112执38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佩和、朱斌、丁少春三方于2017年2月23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签订《执行担保协议》,约定丁少春于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67万元等。后丁少春仅于2017年7月偿还了3万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少春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与王佩和等人签订《执行担保协议》,约定如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丁少春愿以名下所有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等,现丁少春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王佩和请求追加丁少春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丁少春为(2017)京0112执388号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雷小云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星-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