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岚先、马晶晶、王一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岚先,马晶晶,王一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640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岚先,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晶晶,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王一帆,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岚先、马晶晶、王一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