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133万绪萍与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绪萍,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133号原告:万绪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祥好、XX。被告:郭娟。原告万绪萍与被告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绪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祥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绪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9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郭娟分五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9000元用于做生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被告自2014年10月起共向原告借款4笔,分别为:2014年10月7日借款30000元、2015年5月10日借款10000元、2015年9月4日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6日借款30000元,共计10万元,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标准。2017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日欠万绪萍费钱陆万玖仟元(69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称,欠条中的款项系原告受被告邀请参加的“打费”款,原告共向被告交费款10万元,在欠条出具当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由被告退还了部分费款,对尚欠的款项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欠条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欠款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欠条在案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借条和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及欠款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及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承担案涉借款和欠款利息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绪萍借款本金169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康祥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