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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龙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华,贺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华,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贺晨,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徐龙华申请执行贺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42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贺晨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徐龙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贺晨偿还借款本金527084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偿还借款本金14375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贺晨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贺晨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房产,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贺晨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龙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