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庄水泉与苏元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水泉,苏元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96号原告:庄水泉,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爱民,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元鑫,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龙海市,原告庄水泉与被告苏元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庄水泉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付清货款,双方买卖纠纷已平息,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水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庄水泉负担。审判员  洪河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