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庄水泉与苏元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水泉,苏元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96号原告:庄水泉,男,汉族,1950年12月21日出生,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爱民,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元鑫,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龙海市,原告庄水泉与被告苏元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庄水泉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付清货款,双方买卖纠纷已平息,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水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庄水泉负担。审判员 洪河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