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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崔成霞与姚庭伟、孙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霞,姚庭伟,孙善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610号原告:崔成霞,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姚庭伟,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善荣,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崔成霞诉姚庭伟、孙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成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