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栗某与栗某2、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栗某2,崔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10号原告栗某,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栗某2,又名栗省,女,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崔某,又名崔娜娜,女,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