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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栗某与栗某2、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栗某2,崔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910号原告栗某,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栗某2,又名栗省,女,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崔某,又名崔娜娜,女,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