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尤玉志、胡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玉志,胡大伟,胡大奇,胡绍君,胡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74号申请执行人尤玉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大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大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绍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大鹏,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玉志与胡大伟、胡大奇、胡绍君、胡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