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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金凤与田亚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金凤,田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30号原告宁金凤,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7********,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南乡荣欣村*组。被告田亚超,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1********,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共荣乡共荣村*组。本院于2017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被告田亚超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约定2016年11月15日还人民币35,000.00元,余款于2017年5月1日前结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推托至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亚超给付欠款本金70,000.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田亚超借原告宁金凤人民币70,00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付;二、被告以其名下共荣乡政府所在地市场家属楼三单元五楼东门作为还款保证,如被告未能如期还款,被告以该楼房作价抵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田志超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