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振东、陈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陈鹏,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鹏、张小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鹏、张小燕存款246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