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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周良军、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116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南华大学某某公寓*栋*楼。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何某某,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向荣里某某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良军、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405民初5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周良军、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树骝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三被告其他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的财产及收益,并已查封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湘粤名城B栋2510室、2610室、2710室、2702室四套房产。被保全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供湘粤名城A栋1203室、1903室、1506室、1606室四套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湘粤名城A栋1203室、1903室、1506室、1606室;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湘粤名城B栋2510室、2610室、2710室、2702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文俊审 判 员  王小卉审 判 员  陈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