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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3民初1185号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韩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某甲,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韩某及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113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物业公司的业主,其居住在锦州市凌河区世纪花园某号,建筑面积277平方米,按照《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及《世纪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按期如数缴纳物业费,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入住后,未按约如期缴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仍拒绝缴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已累计拖欠物业费11385元。被告李某甲辩称,物业费不给的原因是,我的房子买了将近10年是二手房,买的时候我不欠物业费,之所以欠费是在一年一年无休止涨价,是4角、5角、6角涨价,现在8角,我们作为业主,原告应该与业主商量,0.6元涨到0.7元有商量,涨到0.8元没有商量,我买的二手房,对物业费涨价有困难,承受不了。我家的房屋买10年了,我家是顶楼,阁楼上的外墙墙皮早就坏了,我的问题要求他们将我房屋上面的石块修好,物业公司应该去看看,房屋是否危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物价局文件、委托合同、补充条款、公告走访公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00年7月25日起,在依据与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世纪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居住于世纪花园某号,房屋面积277平方米。原告依据锦州市物价局(1999)205号、(2001)124号、(2010)71号、(2012)157号、(2015)31号文件精神,经对业主走访、公告,将物业费从0.3元陆续调整为0.5元、0.6元、0.7元、0.8元。被告共拖欠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1384.7元。被告主张的阁楼外墙墙皮损坏原告曾经进行过维修,但本次未报修。本院认为,原告为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故具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主体资格。被告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按相关文件调整物业费缴纳标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1384.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