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徽城镇紫霞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义元,总经理。被申请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郑村镇冷水铺。法定代表人:吴文革,总经理。被申请人:吴文革,男,汉族,歙县人,住歙县,本院在执行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吴文革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有资产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资产设备,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