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罪犯许利斌因犯脱逃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346号罪犯许利斌,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许利斌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4)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许利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294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触犯两个罪名,犯罪性质较为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利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毅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