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437赵继水与洪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水,洪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437号原告:赵继水,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谦,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洪明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水诉被告洪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赵继水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