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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陕县万隆果业有限公司、陈建设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县万隆果业有限公司,陈建设,薛泽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属国际广场F座6楼。法定代表人:姬广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县万隆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张村四村。法定代表人:郭巧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设,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证件号码:411222196712022018。被执行人薛泽丁,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3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李苏亚,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辛庄村,证件号码:411222196710282027。本院在执行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陕县万隆果业有限公司、陈建设、薛泽丁、李苏亚追偿权一案中,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191民特67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7年4月2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县万隆果业有限公司、陈建设、薛泽丁、李苏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191民特679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