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041号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6号3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27042W。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锡,男,系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强,男,系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高祥,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默特右旗。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祥均不服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巴劳人仲案字〔2017〕第510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以(2017)渝0113民初11522号、12041号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规定,本案起诉在后,应终结诉讼,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原告高祥诉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11522号〕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祥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12041号〕并入原告高祥诉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11522号〕审理;二、原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祥劳动争议一案〔(2017)渝0113民初12041号〕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