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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宋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宋文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张永平与宋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文成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永平借款本金及利息22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文成的妻子王晓艳有征地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文成的妻子王晓艳的各类征地补偿款予以扣留。执行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