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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帆、林克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帆,林克杈,郑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江帆,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青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林克杈,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郑吓琴,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克杈、郑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帆在本案诉讼阶段时所保全的林克杈、郑吓琴的相关财产,没有出现财产保全错误。现申请执行人江帆申请解除为财产保全的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江帆所有赣B××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明 来源:百度“”